随便拿一份这里的工资条例,例如下维尔施尼茨公司的工资条例,它都可以向我们表明厄尔士山区煤矿工人的一般状况。成年矿工的每周工资,从2塔勒到3塔勒12银格罗申6分尼;少年矿工则从1塔勒10银格罗申到1塔勒20银格罗申。矿工平均每周工资约为2塔勒20银格罗申。遇有必要,工人必须从事计件劳动。而在制定工资条例时已注意到使计件工资不能显著地超过通常的日工资。每一个工人要放弃契约所规定的工作,必须在前一个月,并且要在每月1日预先报告。因此,他如果拒绝按照规定的条件从事计件劳动,他仍要被迫继续工作至少4星期至8星期。在这种情形下,空谈什么根据双方协议调整计件工资,空谈什么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自由契约,那实在令人可笑!
  工资分两次支付:每月22日预支一部分;下月8日支付上月工资的余额。这样,资本家就把应该付给自己工人的工资平均拖欠了整整三个星期——这是雇主得到的一笔强迫借款,由于借钱可以不付利息,这对雇主就更加惬意。
  工人换班通常是每12小时一次。上面所说的周工资是按六个十二小时工作日计算的。在十二小时的工作日中,包括两小时(两个半小时和1个整小时)的吃饭时间,或者叫做休息时间。遇有紧急工作,每8小时换班一次(就是说,每个工人在48小时内上班3次),中间有半小时的吃饭时间。有时甚至每6小时换班一次。在后一场合,“没有规定任何休息时间”。
  上面所说的,已经显示出这些矿工状况的一幅阴暗图景。但是要清楚地了解他们所处的真正农奴般的地位,还需要仔细考察一下矿工协会的章程。我们拿下列几家煤矿所实行的章程作例子:Ⅰ.著名的实力雄厚的申堡公爵的煤矿;Ⅱ.下维尔施尼茨公司的煤矿;Ⅲ.下维尔施尼茨—基尔希堡公司的煤矿;Ⅳ.鲁高联合公司的煤矿。
  矿工协会的收入包括下列两项:(1)工人缴纳的入会费和会费、罚金和无人领取的工资等等;(2)资本家缴纳的款项。工人缴纳的为其工资的3%或4%,雇主缴纳的,各矿不同:在Ⅰ矿,每月为每一个缴纳会费的矿工缴7银格罗申6分尼;在Ⅱ矿,每卖煤1塞费尔[注:1塞费尔=1/8吨。——编者注],缴1分尼;在Ⅲ矿,在矿工协会储金会成立时缴500塔勒作为第一次缴款,以后缴款与工人一样;在Ⅳ矿,与Ⅱ矿相同,不过每一家参加联合公司的公司需缴100塔勒的创办费。
  难道这里资本和劳动之间极其友爱和谐的景象不使我们大吃一惊吗?谁还敢胡说什么劳资利益对立呢?然而,正如德国伟大思想家汉泽曼所说的:
  “在金钱问题上是没有温情可言的!”[271]
  因而,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工人究竟是用怎样的代价来换得这些“高贵矿主”的宽宏大量呢?让我们来看一看吧!
  资本家先生们只有在一种场合(Ⅲ矿)缴款与工人相同,而在其余各种场合都比工人少得多。可是他们却由此要求对协会的储金享有下列所有权:
  在Ⅰ矿,协会储金的所有权不属于矿工协会会员,因此,他们除了按照章程规定可以在一定场合下领取补助外,不得对储金会有更多要求,尤其不能要求解散储金会和分配其现款,即使在某一企业停工时亦不许可。
  “如果申堡公爵在埃耳斯尼茨的煤矿全部停工”,在清偿了现有的债务以后,“余款的支配权归公爵——矿主。”
  在Ⅱ矿,“如果下维尔施尼茨煤矿公司停办,矿工协会的储金会应同时宣告结束……所余现金的支配权归经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