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54卷第433—434页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 |
注释:
[17] 这个决定草案是在1920年11月16日人民委员会会议审议租让法令草案时提出的,为会议所通过。租让法令草案是人民委员会1920年10月30日成立的专门委员会草拟的。11月23日,人民委员会批准了租让法令。关于租让问题并见本卷第58—80、95—128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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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宁 · 《宁肯少些,但要好些》· 1923|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54卷第433—434页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 |